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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律师张涛:重组家庭,婚后房产继承权归谁?

时间:2019-07-08 16:30:18 浏览次数:

【案情】

我和老公都是再婚,婚后我出资50万,我老公出资30万,贷款我还的,平时我老公不给我一分钱,我之前没有孩子,他有一个孩子近18周岁,再婚后我们有一个孩子,这样以后房子怎么分配?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根据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的规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重组家庭中家庭成员继承权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继子女、继父母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首先,认定的标准就是双方之间具有扶养关系,主要包含三种情况:

其一,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其二,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其三,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各自对对方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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