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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有性病仍坚持卖淫属于什么罪?- 杭州刑事律师

时间:2024-01-23 15:22:3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的法律,明知道自己有性病仍去卖淫属于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只有发生在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只有当其可能传播性病且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

2.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动机很明显的就是希望通过性交易来传播疾病。

二、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1.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具有传播性病的危险性;

是否造成了传播性病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传播性病的故意或过失。

2. 区分传播性病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传播性病罪的客观方面不仅包括本人卖淫行为,还包括他人卖淫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只包括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卖淫为目的,自己先实施了卖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组织他人卖淫的计划没有得逞,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行为人以传播性病罪或卖淫罪未遂论处。

3. 区分传播性病罪与嫖娼行为的界限在卖淫合法化的地区或场合,如西方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某些旅游胜地,单纯的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这些地区或场合的嫖娼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上的传播性病罪,则应按传播性病罪论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的,应按传播性病罪论处。

4. 区分传播性病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上他人的身体健康;后者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与多人共同卖淫或聚众共同卖淫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聚首纠集多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犯罪形态不同。前者属于行为犯;后者属于聚众犯罪中的集团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

对两者处罚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处罚的是所有共同卖淫的人;后者处罚的是聚首纠集的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三、同犯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有病而与明知有性病的人发生性行为,如果发生性行为时双方都处于自愿或认可状态,均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重婚罪等。如果发生性行为时一方是自愿或认可的,而另一方采取了欺骗手段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获利,则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传播性病行为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为男卖淫员,乙为其经纪人。乙明知甲患有严重性病仍为其联系嫖客和商定价格,并一同前往交易地点使甲卖淫数次,由于乙的行为使甲的疾病得以传播,因此乙可以成为传播性病罪的共犯。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0条的规定处罚原则即对单位犯罪在判处了罚金的同时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单位作为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来对待:一是对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二是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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