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咨询:运输+贩卖毒品会加重刑罚处罚吗?
我曾经办了一个涉及毒品类犯罪的案件。居住在东某市的李虎是一名瘾君子,但他已经很久没有发作过了,曾经确实立志要戒断,还因此坐过牢,但这次仍然忍不住的原因居然是认为可以卖点货赚点钱。他和朋友刘某商量,一起去老家找王某买毒品,因为老家的货会便宜,还能赚个差价。王某手里的货也是自己吸食剩下了,为了增加重量,自己还往里面掺杂了一些白糖、味精的粉末。当然,案发前李虎是不知道的,这都是后来被抓后才如实供述。
李虎从王某处拿到了冰毒后,和朋友一人分了一半,自己那一半直接给了委托他代购的人。刘某带了另一半回东莞,和李虎二人一起吸食用,但禁不住还想通过这点货赚点钱。李虎听说深圳某地有人要货,就去刘某那里偷了0.21克带去,没想到这次交易刚完成就被民警抓获了。
到案后,李虎如实供述了事实,也交代了同案犯的住址给民警。最终李虎因为属于五年内再犯为累犯,定了运输贩卖毒品罪。而这0.21克毒品交易并没有让李虎发财获利,而是获得了十一个月的刑期。这个案件中,运输和贩卖这两个行为到底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的运输毒品行为,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
(2)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的。
(3)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5) 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取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的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
(6)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本案中,李虎去往外地找到毒品并且带回了另一个地方贩卖,构成了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在量刑情节上是否会加重处罚?
本案中,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是选择性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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