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危害计算机网络犯罪,关于《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人咨询了说:“张涛律师,我查了法条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在第一档是三年以下,第二档呢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是不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重?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我们不能简单的看法定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是三年以下,就觉得这个罪更轻,我们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较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一个重罪,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的行为方式是,侵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那么是不需要有实际危害后果发生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的行为是侵入或者获取,构成该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那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什么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是不是立法的疏忽?
为什么只规定了三年以下这一档?
那么其实并不是这样子,我们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保护的计算机系统呢是什么呢?
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行为人侵入这些系统就可以构成犯罪,如果侵入的同时还同时窃取了系统中的资料、数据,或者说植入病毒,那么这里是会构成其他罪的,比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者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可能最终是数罪并罚,或者说是从一重处罚。所以这里和大家解释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反而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要更重的。
杭州专业刑事律师,16年法律诉讼经验,遇到法律相关问题,可以找本律师进行详细沟通!